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265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非訟代理人 劉乃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俊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或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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