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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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詐欺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4│├───────┼─────────────┼─────────────┤│犯罪日期│95年4月24日至95年6月7│96年3月7日凌晨1時15分許│││日上午11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2215號│96年度偵字第9676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311號│96年度交訴字第95號││實├───┼─────────────┼─────────────┤│審│判決│96年3月28日│96年6月6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6年度簡字第1311號│96年度交訴字第95號││定├───┼─────────────┼─────────────┤│日│確定│96年5月2日│96年7月9日││期│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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