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犯罪日期│94年5月25日下午3時30分許、│95年1月6日中午某時許│││94年5月26凌晨5時許、94年6││││月6日凌晨5時許、94年6月6日││││凌晨6時30分許、94年6月28日││││凌晨3時20分許、94年12月31││││日上午8時許、95年1月2日下││││午5時30分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4年度偵字第13084號、95年│95年度偵字第19763號│││度偵字第2328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2058號│95年度訴字第3126號││實├───┼─────────────┼─────────────┤│審│判決│95年7月25日│96年3月15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4年度易字第2058號│95年度訴字第3126號││定├───┼─────────────┼─────────────┤│日│確定│95年9月5日│96年5月21日││期│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不得減刑│├───────┼─────────────┴─────────────┤│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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