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賴華蓁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 律師被告 王宣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案109年度交簡字第15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彥志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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