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0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070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侯金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士軒即黃文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除法律有免徵執行費者外,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若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以裁定駁回,此觀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98年受讓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應收帳款資產,今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23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然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112年8月10日函命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繳執行費,該函於同年同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查,然債權人於屆期後,迄今猶未補繳執行費,是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