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600號債權人 黃國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友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依票據關係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查本件提出之本
票未載發票日,係無效票據)?㈡確認附表中編號8至編號12五紙本票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
日各為何(與本票影本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