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原告商○霖(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商○文(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 律師原告商○豪(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商○文(住址詳卷)被告 蔡玉婷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黃右萱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