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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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8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彬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