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540號債權人 楊琮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文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奕嘉科技有限公司,並非蕭文賢,故請改以該公司為本件債務人,否則應表明向蕭文賢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經查票號UA0000000及DF00000000紙支票之受款人為久昂精密有限公司,並非楊琮詠,故請提出上開二紙支票背書連續之證明文件。
三、請以提示日即退票日為系爭各支票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