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昌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昌榮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手機殼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度臺非字第176號判例參照),而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自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扣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查扣案之手機殼1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簡上字第3號判決諭知沒收在案,有卷附該刑事判決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該扣案物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即不得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