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42號原告 馮建中 訴訟代理人 顏永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起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8日以民事追加被告狀,追加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並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見本院卷第243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原告僅繳納5,950元,尚欠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