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232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陳玟卉 律師被告 葉俊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682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旻璋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