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965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元氣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本件請求第三人 李冠樺 任職債務人應領薪資之起迄日
。㈡查報債務人每月應領薪津三分之一之金額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查報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㈣債務人三元氣體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