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68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蕭素菭 債務人 汪駿宗
一、債務人蕭素菭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佰陸拾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付新台幣柒拾貳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柒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付新台幣貳拾壹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蕭素菭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汪駿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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