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增南

債務人張簡明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838號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639元

自民國111年

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2

新臺幣

66,872元

自民國111年

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639元

自民國111年

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002

新臺幣

66,872元

自民國111年

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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