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增南
債務人張簡明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838號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639元
自民國111年
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2
新臺幣
66,872元
自民國111年
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639元
自民國111年
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002
新臺幣
66,872元
自民國111年
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