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債務人 莊又蓁 即 莊晶嵐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8年4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請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8年4月起)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債務人說明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4、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債務人曾成立前置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債務人應據實說明:
(1)債務人前與債權人前置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2)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債務人係從事何工作?該期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3)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債務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以證明債務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4)債務人毀諾後,是否與債權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債務清償方案?如有,請提出相關書面資料,並說明是否再次毀諾,及毀諾之原因為何?是否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
5、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6、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