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原告 劉欣怡 律師( 黃清和 之清算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和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之被繼承人 黃阿省 遺產,其中不動產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委託誠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之5,566,403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清算事件卷附誠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7年6月4日鑑定報告可稽,動產部分為現金200,000元,按原告應繼分6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61,06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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