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玟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温玟涵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06年度偵字第18073號),有卷內其前案紀錄表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此經本院查閱偵查卷宗無誤,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附表:
┌──┬──────┬──┐│編號│藥品│數量│├──┼──────┼──┤│1│B-FINN│40盒│││減肥膠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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