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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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曉惠 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每月收入切結書。
二、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三、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失業給付、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四、提出受扶養人最新財產歸戶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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