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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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400號

原告 朱孟序

被告伊登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鼎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為被告管理委員會現任之主任委員,本件為其與被告管理委員會間之訴訟,爰由負責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予敘明。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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