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國簡字第13號
原 告 蘇彤彤
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范姜坤火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10年12月29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對造:■怴B原告係於系爭人行道何處跌倒?如何跌
倒?相關事證?■芊B原告因系爭傷害而自美仁欣診所離職之
相關事證?■吽B原告因系爭傷害需由專人全日照護之理由?
相關事證?■氶B依原告所提新北市政府陳情案件進度查詢結
果(見本院卷第97頁),新北市政府係於109年7月24日將原
告陳情內容通報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工務課承辦人員,原告係
於何時以何方式就系爭事故向新北市政府陳情?相關事證?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0年12月29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怴B新北市○○區○○街內由被
告設置或管理之公共設施範圍?請以道路平面圖為底稿標示
,並輔以載有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說明之。新北市板橋區公
所110年10月27日函覆稱:光武街之瀝青路面及附屬設施(
排水側溝)為該所道路養護範圍?■芊B本件原告主張系爭事
故發生地點為與系爭人行道相連電線桿旁瀝青路面(見本院
卷第93頁;第247頁)是否為被告管理範圍?就就該等與人
行道相連之瀝青路面與人行道間之高低落差,被告養護瀝青
路面過程有無檢測、巡查?相關事證?■吽B原告主張因系爭
事故支出之醫療費用為新臺幣5,060元,是否爭執?■氶B主
張原告就系爭事故與有過失之相關事證?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