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1號原告 黃文華 被告 黃新松
黃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予以變價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即新臺幣(下同)958,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利範圍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6,580㎡290元/㎡3分之1636,0672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3,051㎡290元/㎡7分之1126,3993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2,445㎡240元/㎡3分之1195,600合計958,0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