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08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甲○○於93年5月6日起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至100年5月6日止,借款期限7年,共分84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得視為全部到期。貸款利率第1至6個月固定利率2.68%第7至12個月固定利率2.88%第2年起依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75%目前合計為3.18%,嗣後隨聲請人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相對人立有同一內容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乙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繳納至98年6月6日止之本息後,即未依約按期攤付本息,迭經催討未果,相對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謹狀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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