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601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叁萬壹仟叁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陳德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