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我偉
司鈺 如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45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85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
288、28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7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我偉、司鈺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我偉、司鈺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45號判決在案。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即判決附表)部分,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罪,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林我偉、司鈺如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於法未合,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