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 王說 訴訟代理人 胡碩峯 被告 曾士奇
鄭士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具狀表示於庭期之陳述有不妥之情形,並尚有其他意見欲陳述,聲請再開言詞辯論,茲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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