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 黃建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陳慈昭 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3,105元,應徵裁判費12,8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陳春長
法官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蔡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