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議事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35號上訴人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查閱議事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關於查閱聯成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財產權訴訟事件,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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