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