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全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全聲字第172號聲請人德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欽堯 代理人 馮昌國 律師相對人大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卓財蓬人之3相對人 李榮章
游桂齡 蘇木林 林鴻達 黃清源 李煌基 黃肇麟 王明雄 陳沐塗 陳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全字第72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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