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全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聲請人 陳柏熹 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楊明哲 律師相對人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67年度全字第337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文卷銷燬清冊、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另由聲請人所提證物一及上開本院文卷銷燬清冊觀之,本件應係就假扣押裁定為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爰引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應屬顯然之違誤,茲併予敘明。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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