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親字第31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丙○○與被告丁○○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甲○○、乙○○○與被告丁○○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甲○○與原告乙○○○為夫妻,育有被告丁○
○,被告丙○○為原告甲○○之姊姊,因被告丙○○與 渠夫 即訴外人 林金坤 (已死亡)間無子嗣,故原告甲○○與原告乙○○○將甫出生之被告丁○○交由被告丙○○扶養,並直接向戶政機關申報為親生女,因被告丙○○與被告丁○○間並無親子關係,而原告甲○○、乙○○○與被告丁○○間有親子關係,故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臨床病理科親子鑑定報告1份為證。
乙、被告丙○○、丁○○方面:被告丙○○、丁○○對於原告甲○○、乙○○○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且均同意原告甲○○、乙○○○之請求。
理由
一、原告甲○○、乙○○○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為被告丙○○、丁○○所均不爭執,且被告丙○○、丁○○亦均同意原告甲○○、乙○○○之請求,又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臨床病理科親子鑑定結果,認為「乙○○○係丁○○之母親」及「甲○○係丁○○之父親」這一個假設在實務上可以證實,有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臨床病理科親子鑑定報告1份可憑,自堪信原告甲○○、乙○○○主張之事實為實在,故原告甲○○、乙○○○之請求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原告甲○○、乙○○○之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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