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 周益鑫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子強 律師被告愛諾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承衡 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被告愛諾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承衡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鍾淑慧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