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14號原告 張大偉 被告陽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任 被告 許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股票交還原告,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命其補正所請求交還之股票名稱、股數(張數)、面額及現值若干,原告雖於同年月21日補正股票名稱為陽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櫃之股票及張數10張,惟並未陳報該股票之現值,經本院於同年月31日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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