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羅榮光 代理人 羅聖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敦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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