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敦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炳 代理人 高文廣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001奇立特有限公司 陳茂川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敦誼企業有限公司31,570元83108971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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