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號聲請人 王譽傑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王新棟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被繼承人王新棟除戶謄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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