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慶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