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補字第25號
原   告  陳文傑 即超凡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4,1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