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8年8月7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美純 │瑞芳地區農會│98年3月15日│25,000元│FA0000000││├──┼────┼──────┼──────┼─────┼─────┼──┤│002│林美純│瑞芳地區農會│98年4月15日│25,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