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09號上訴人 張偉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台福 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