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35號聲請人 張威縯 相對人 莊隆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各張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算,但未記載提示日之日期)。
┌─────────────────────────────────────────────┐│本票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73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6年9月8日│10,0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CH0000000││││││票即付││││├──┼───────┼───────┼───────┼───────┼──────┼───┤│002│106年9月14日│50,0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CH0000000││││││票即付││││├──┼───────┼───────┼───────┼───────┼──────┼───┤│003│106年9月18日│15,0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CH0000000││││││票即付││││├──┼───────┼───────┼───────┼───────┼──────┼───┤│004│106年9月26日│20,0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CH0000000││││││票即付││││├──┼───────┼───────┼───────┼───────┼──────┼───┤│005│107年11月18日│25,0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CH0000000││││││票即付││││└──┴───────┴───────┴───────┴───────┴──────┴───┘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