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09號聲請人 劉丹鳳
閔蕙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性質上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定有明文。是公司須經解散、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始行清算程序。基此,聲請人應一併釋明相對人有何上開應行清算程序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資料文件到院供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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