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07號聲請人 何信鈐 即日立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對人日立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日立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台灣日立亞太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日立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日立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日立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現經徵得台灣日立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台灣日立亞太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一人法人股東承認報告書、台灣日立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同意書、台灣日立亞太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清算完結簿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55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對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