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 鄭春來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被告 簡淑華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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