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重小字第1893號
原 告 蘇春珠
訴訟代理人 姚舜繽
被 告 張博凱
被 告 日勝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小字第189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
28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通 譯 李有成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元及被告張博凱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被告日勝拖吊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台幣玖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媛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