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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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6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晋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姓名應為「張晋瑞」,民國113年4月9日聲請狀記載為「 張晉睿 」,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聲請人名稱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