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701號聲請人 宋大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程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701號聲請人 宋大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程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