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友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友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曹友維因恐嚇取財得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附表受刑人曹友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得利│竊盜│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30日│106年5月30日│106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110號│16110號│28863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288號│106年度易字第3288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0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4日│107年1月3日│├───┼────┼──────────┼──────────┼──────────┤│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288號│106年度易字第3288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052││││││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107年2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002號│第2002號│第3500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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