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 趙軍燕
趙湘 葉上原告與被告 呂福順 即 呂金翰 之繼承人、 鍾星妹 即呂金翰之繼承人、 李庭甄 即呂金翰之繼承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陳采瑜